“我们也注意到,企业的碳金融需求日益多元化,一些环保、清洁能源研发企业正在就碳配额质押贷款、碳配额托管的可操作性进行咨询。” 3月23日,股份制银行格林财务部负责人表示,目前这些碳金融业务创新的操作思路主要来自于欧美市场同类产品的成熟操作经验。 “但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在碳金融领域与欧美国家还存在较大差距。”
这种差距在国内银行中显然很普遍。央行研究局研究组近日发布的《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报告表示,当前我国碳市场金融化程度普遍较低。尽管一些试点地区和金融机构相继开发了碳债券、碳远期、碳期权、碳基金等产品,但碳金融仍处于零星试点状态,区域发展不平衡,缺乏系统完整的碳金融体系。市场不能满足调控的需要。排放企业碳资产管理需求不足以辐射和服务“一带一路”等相关领域的碳交易。同时,专业投资者群体不发达,碳金融的发展缺乏专业的长期资金支持。
央行研究局指出,国际实践证明,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高度依赖于碳排放管制力度和碳排放权现货交易市场的成熟度。与欧美将金融功能内置于碳市场不同,我国将碳金融更多地定位为服务于碳减排的附属市场工具。这也成为碳市场作用不足的重要原因。
记者了解到,目前多家银行正在积极建设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努力推动碳金融产品与碳交易市场更加紧密的联动,从而增强碳金融对国内碳市场蓬勃发展的推动作用。
“随着国家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的不断推进,我们正在深入研究如何围绕碳金融拓展业务创新。”一家股份制银行绿色金融部总监告诉记者。目前,该行已有多个碳金融创新业务项目正在紧锣密鼓实施中。其中包括国际碳保理融资业务、碳交易基金结算与清算服务、发行碳中和债券等。
他认为,碳金融的范围极其广泛,只要是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交易和投资、低碳项目开发等。投资、融资等,都可以包括在内。
国内碳金融持续创新的制约因素有哪些?
围绕碳金融业务布局,国内已有多家银行机构较早试水。
早在2011年,浦发银行就推出国际碳保理融资业务,为在联合国EB注册的装机容量最大、单项碳排放量最大的20万千瓦水电项目提供3000万CDM碳保理融资中国减少。此举以碳减排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并借助碳交易的未来收益权,方便企业融资。
此后,多家银行开始布局国内碳交易试点,并围绕国内碳交易试点交易所开展各类创新融资服务。例如,一些银行已成功推出碳交易基金结算清算服务。一是直接与试点交易所合作,为企业和个人开立碳交易基金第三方存管账户,提供碳交易基金结算、清算和托管服务;二是推出碳交易基金结算清算服务。通过与交易所合作开展碳交易第三方存管服务,为各类企业和个人提供碳交易资金管理服务,并链接绿色金融产品,为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服务。
目前已有多家银行成功发行碳债券,其中不少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的模式。浮动利率部分与债券存续期内环保项目CCER交易收入正相关。 ——通过资本市场分散部分碳资产风险,为债券发行人实现近期未来收益,为水电、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企业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如今,一些碳金融布局较早的银行已经开始试水碳资产抵押融资和CCER(国家自愿减排量)质押融资业务。”某大型国有银行绿色金融部负责人告诉记者。
所谓碳资产抵押融资,是指有关部门出具碳配额权属证明,并在当地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进行抵押登记、冻结和公示。银行放贷后定期进行盯市管理,实现碳资产抵押品的规范化管理。满足控制碳排放、开展碳交易的企业的短期融资需求,盘活自身碳资产。
他表示,虽然不少银行在碳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成熟的品种,但总体来看,国内碳市场存在交易活跃度低、企业需求低、业务推广困难等诸多问题,导致近年来出现不少问题。年。碳金融相关业务规模发展相对缓慢,难以实现规模经济。
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是碳金融业务创新的配套措施不够完善。目前,不少企业对碳资产托管有着强烈的需求。通过碳资产托管,控制碳排放的环保企业无需直接参与碳市场交易,即可获得碳资产投资收益,同时降低合规成本和风险。
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仍不敢过多涉足此类业务,因为缺乏相应的行业配套机构和配套监管机制,对碳资产管理机构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和专业能力的评估不够。够全面的。例如,一旦因托管机构失信或财务问题出现违约行为,导致碳配额无法及时返还,银行可能会遇到经营风险。此外,如果托管机构专业能力不足,无法识别碳市场的流动性风险和碳资产绩效的适当性风险,也会造成无法全额归还碳资产的绩效风险。
欧美遭遇瓶颈,国内创新如何超越?
尽管国内碳金融创新试点步伐不断加快,但与欧美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
一位负责碳金融业务的外资银行全球金融业务部总监透露,欧美国家碳金融的活跃主要源于碳交易机制——“联合实施(JI)”和“清洁能源”的推出。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交易(IET)”。这些机制使得西方发达国家可以通过碳交易获得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抵消,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实现减排目标。
与上述三种机制相呼应,西方国家的碳交易市场已形成两大类型:一是项目型交易市场,包括JI和CDM;二是基于项目的碳交易市场。一种是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又可分为强制碳交易市场和自愿碳交易市场。
这极大地促进了欧美国家碳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目前主要的碳交易市场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英国排放交易体系、澳大利亚欧洲国家信托、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加拿大、新加坡、日本相继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交易机制。一方面,吸引商业银行、投行、保险机构、创投机构、基金公司等纷纷介入参与投资,将碳金融服务“内置”进碳市场,获得巨大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带动了碳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创新,以满足日益多元化的市场。需要。
数据显示,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年交易额已超过600亿美元(约合人民币3900亿元),其中碳期货等衍生品年交易额占三分之一。
某外资银行全球金融业务部总监坦言,虽然欧美碳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较快、成熟,但也存在不少发展瓶颈。
首先,疫情影响造成一段时期的碳价走低,导致碳市场交易表现活跃度大幅下降。世界银行发布的《京都议定书》号文件指出,截至2020年3月底,全球近一半碳价低于10美元/吨,且仅低于10美元/吨。 5%碳价与实现《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 2020》的目标一致。此外,疫情影响进一步削弱了碳价格,使得各类机构参与碳市场投资的兴趣降温;
二是市场分割问题依然严重。例如,《巴黎协定》规定的三种机制都涉及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的业务关系。但不同市场、A级之间在法律法规、配额分配方式、交易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无形中加剧了法律适用和地域的差异。管辖权的复杂性给跨境碳减排项目的审批认证带来了更大的障碍和更高的成本。
第三,一些国家正在考虑征收碳边境调整税,这给全球碳交易带来了新的不确定性。
这无形中给了中国金融机构在碳金融领域“追赶”的机会。
央行研究局《京都议定书》号文指出,快速发展国内碳金融市场需要多管齐下。一是培育交易活跃、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一方面,在交易方式上赋予交易机构更大的灵活性,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研究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开展连续交易和集体竞价;一方面,引入中央对手方机制、建立碳定价中心、碳配额储备机制和碳市场平准基金,完善价格监管。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建议在《推动我国碳金融市场加快发展》实施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的法律属性以及是否可以质押。在部门规章层面,建议制定碳金融市场监管和交易管理政策,统一市场监管、交易制度、法律责任、激励约束机制、会计和税务处理等相关内容。
三是提高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限和交易效率。适当放宽准入,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和碳资产管理公司参与市场交易,创新产品工具;探索建立碳金融行业自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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