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刚苏晓军/文
坚持和加快绿色发展已成为我国重要的中长期战略目标。 202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将“碳达峰和碳中和”列为重点任务之一,提到“我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2030年前达峰,力争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加快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加快建设全国能源权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充分彰显了中国作为大国的担当和担当,也确立了我国绿色发展的目标“十四五”期间的任务和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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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碳减排的重要工具。碳排放权市场(或碳交易市场)是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总称。因二氧化碳占据绝对位置而得名。从更广泛的范围来看,碳排放权市场既包括排放权交易,也包括开发附加排放权的项目(各类减排单位)的交易,以及与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品。贸易。
碳排放交易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为了应对全球变暖的威胁,1992年6月,超过150各国和地区制定了《公约》,设定了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目标。1997年12月,有关国家通过了《京都议定书》,作为《公约》的补充。《京都议定书》设定了发达国家(《京都议定书》附录1所列国家)一定时期(2008年~2012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为了降低各国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京都议定书》设计了三种交易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IET)、联合执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 列出的三种市场机制使温室气体减排量成为可以交易的无形商品,为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为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任务要求,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七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等城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拉开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序幕。 2013年6月,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率先挂牌,标志着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正式启动;随后,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四家交易所于2013年底上线,扩大了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 2014年,湖北、重庆两个碳排放交易中心正式启动碳交易,七个区域碳交易所试点全部启动。 2017年,海峡产权交易中心启动碳交易,福建加入试点范围。截至2020年1月,排名前七的交易所累计交易二氧化碳3.22亿吨,实现总交易额71.55亿元。
碳排放交易市场以碳资产的市场交易为基础,将发挥碳资产的“价格发现”功能,为各类碳金融产品的创设提供基础。从广义上讲,凡是与节能减排或碳资产形成相关的各类金融服务都可以纳入碳金融的范围。本文从比较狭义的角度定义碳金融,即以碳排放配额、CCER等碳资产为基础资产,围绕基础资产开展融资、投资等业务。目前,北京、上海、湖北、福建、广州、深圳等地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已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了多种碳金融产品,包括碳资产抵销/质押贷款、碳资产回购、碳资产回购等。借贷、碳基金、碳资产托管和碳金融衍生品(包括碳远期、碳互换和碳期权)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自下而上试点的基础上,政策层面开始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市场,进一步强化市场机制对减排的引导作用。 2017年,为落实国家战略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号文,旨在推动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号(以下简称《办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建立碳排放权登记机构和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根据《办法》号规定,全国碳市场首个达标周期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启动,并于2021年6月启动正式交易。首批达标周期涉及电力重点排放单位2225家。一代产业。《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市场和碳金融发展进入新阶段,有望在“十一五”期间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十四五”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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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思路
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将为金融机构提供新的发展空间和机遇。信托公司可以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工业行业开展业务。可以开展融资、投资业务、交易管理业务。对于各种碳金融业务模式,都可以通过信托计划来开展业务。具有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
碳金融模式与碳信托
碳信托是碳金融的一个细分领域,是多种碳金融模式和信托的融合。对应碳资产抵/质押贷款和碳资产出售与回购两类业务,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等融资信托。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和碳资产购买转售信托可以为排放控制公司提供融资便利。此类业务不应属于目前融资信托要求降低的范畴。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的第二种碳金融业务是投资信托,即碳资产投资信托。碳资产投资信托和碳基金的业务模式最为接近。他们都是通过参与碳资产二级市场交易获得收入。在碳资产借贷业务中,贷款人首先出借碳资产,并约定借款人在一定期限后归还碳资产并支付约定收益,贷款人基于碳资产获得收益。碳资产投资信托也可以进行类似的碳资产出借操作并获得约定收益。此外,碳资产投资信托还可以投资某些碳金融衍生品,以对冲价格波动的风险。因此,碳资产借贷、碳基金、碳金融衍生品和碳资产投资信托相互对应。
此外,信托公司还可以开展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属于服务信托的范畴。目前的分类可归入非渠道事务管理信托范畴。由于信托制度具有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的特点,信托公司发展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碳信托融资
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和碳资产购买转售信托均向排放控制企业提供融资便利,是碳信托业务融资的两种典型类型。
1.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信托
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的业务模式与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模式基本相同。信托公司设立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排放治理企业发放贷款。该信托计划以排放控制公司的碳排放配额或CCER作为抵押或质押。
2、碳资产买入返售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借鉴碳资产出售和回购模式,设立碳资产购买和回购信托计划。信托资金将用于向排放控制公司购买碳资产,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信托计划将碳资产按约定价格回售给排放控制公司。除了让信托公司代表信托计划完成碳资产的买卖外,还可以考虑设立碳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来完成。信托计划认购碳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的份额。碳资产管理有限合伙企业/基金完成买卖操作后,将本金和收益分配回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再完成对客户的支付。
在该信托计划中,排放控制公司获得了财务融资,因此进入转售信托的碳资产被归类为融资信托。
碳资产投资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借鉴碳基金的业务模式设立碳资产投资信托。信托基金将主要用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所的碳资产交易,在掌握碳资产价格波动趋势的基础上获得碳资产交易收益。碳资产交易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领域。因此,在碳资产投资信托发展初期,可以考虑引入专业的碳资产管理机构作为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
目前我国碳资产交易活跃度较低,碳资产交易可能面临较大的价格风险。信托基金初期购买碳资产后,还可以考虑开展碳资产借贷业务,即出借碳资产,同时同意借款人返还等额碳资产并支付在一定期限内约定的福利。碳资产投资信托通过出借碳资产可以获得相对稳定的收益。未来,待我国碳金融衍生品进一步发展后,碳资产投资信托基金可考虑使用部分资金购买碳期货和期权,以对冲碳资产价格波动风险。
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
信托公司可以设立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计划,公司将其获得的碳资产作为信托财产交付至信托计划。企业可以与信托公司约定信托计划的期限,并约定期满后,信托计划将碳资产返还给企业,并向企业支付约定的收益。信托公司将代表信托计划集中管理碳资产。碳资产管理活动主要有两种:一是向碳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排放控制公司出借碳资产,并从出借碳资产中获取固定收益。二是代理参与碳排放交易所碳资产交易。
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特别适合大型企业集团开展。大型企业集团控制多个二级单位,也可能需要在集团层面对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因此,集团旗下多个二级单位的碳资产可以统一交付至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发展碳金融业务的路径
信托公司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面临一定的困难,包括对碳资产价格的投资和研究能力不足、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可、寻求资金支持等。对此,信托公司应逐步发展碳金融业务,逐步建立碳资产价格的投资和研究能力。
信托公司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困难
对于大多数信托公司来说,碳金融业务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信托公司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仍面临以下困难。
首先,缺乏对碳资产价格的投资研究能力。各类碳金融业务模式的顺利发展需要对碳资产价格进行更加精准的控制。大多数信托公司缺乏对碳资产价格历史变化的深入研究,这将极大制约各类碳金融业务的开展。此外,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仍是分割的区域市场,整体市场活跃度不高。碳资产价格的研究和分析本身也是困难的。
其次,后端审核团队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寻求对碳资产价值的认可。围绕碳排放配额和CCER开展各项业务,前提是认可碳资产的市场价值。以碳资产抵押/质押贷款业务为例。该业务本质上仍然是融资业务,只是以碳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如果前端业务部门和后端审核团队对碳资产的市场价值有不同的看法,就会影响抵押率或质押率的确定。
第三,碳金融业务能否获得金融支持。在碳资产抵/质押贷款、碳资产收购转售、碳资产投资等业务中,需要与资本端对接。碳金融业务对于客户来说也具有高度的创新性。客户短期内能否接受各类碳金融产品,也是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时应提前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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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路径
尽管信托公司开展碳金融业务仍面临诸多困难,但开展碳金融业务将有助于我国经济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激活碳排放交易市场。碳金融业务仍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信托公司可以按照由易到难的思路,循序渐进地开展碳金融业务。
首先,短期来看,碳资产抵质押贷款信托和碳资产购买转售信托将是业务突破点。两种类型的企业都是融资信托。信托公司前台业务部门和后台审核团队对业务模式比较熟悉,业务开展难度相对较低。在开展这两类业务的过程中,信托公司前端业务部门和后端审核团队将逐步建立对碳资产价格的认识,为后续其他业务的开展奠定基础。但在当前融资信托压力下降的背景下,建议对融资碳信托与信托公司传统融资信托区别对待。
二是将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作为重要业务发展方向。对于碳资产托管业务,湖北、深圳、广州、福建等碳排放权交易所均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则。信托公司以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的形式开展此类业务,可以在现有业务规则框架内开展,业务操作也相对有章可循。此外,碳资产托管服务信托属于典型的服务信托,符合监管指引。
第三,将碳资产投资信托作为长期业务探索方向。碳资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对提高信托公司对碳资产价格的投资研究能力提出了要求。目前,我国碳金融衍生品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碳资产投资缺乏碳期货、碳期权等对冲价格波动风险的工具。因此,碳资产投资本身就具有较高的风险。未来,当我国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成、碳金融衍生品全面发展时,碳资产投资业务仍将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信托公司可将此作为长期业务方向进行探索。
在信托行业管理资产规模下降、行业进入转型关键期的背景下,碳金融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重要的业务创新点,为信托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公司。信托公司应积极拥抱创新碳金融业务,通过探索碳金融业务助力业务转型,为我国实现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目标提供金融支持。
(曾刚为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上海市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苏晓军为百瑞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